您现在的位置:指南服务 > 行政服务事项

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8-04-23


一、为规范行政审批内部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教育厅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是承担我厅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形式审查、过程督办、结果送达等工作的综合办事窗口,窗口设在政策法规处。

三、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限时办结、及时告知、统一出具审批文件、全程监督”的运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收件、出件”。

四、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时,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应到行政审批受理窗口,会同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申请材料审查等相关工作。

五、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建立台账进行登记,一案一号,并当场审核申请材料。

六、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出具《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对审批事项提出补件要求,原则上只提出一次。

填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等过程性文书材料后加盖公章。文书全部一式3联,第一联存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第二联主办处室留存,第三联送达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时均需填写送达回证。

七、主办处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并登陆自治区行政审批系统,录入审批事项,进入电子审批流程,接受实时监督。主办处室可以在各处联网计算机上完成各环节审批。

八、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完成后,填写《准予(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审批表》,印发《365备用网站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教育厅公章后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受理窗口主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对主办处室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促主办处室按照承诺期限按时办结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委(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经批准延长期限办理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主办处室工作人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十、各处(室)要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文书、材料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进行认真归档。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年终对各处(室)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及窗口工作进行汇总和全面总结。

 
收藏此页  |  打印此页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分享至QQ空间
联系我们
开办单位:365备用网站 主办单位: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65010202000053    新ICP备05003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