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三)综合管理全区幼儿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双语”教学工作。
(五)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六)统筹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七)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八)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制定自治区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九)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十一)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各类教材和教辅用书的编译、审定和出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全区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参与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六)协调内地与新疆、区内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归口管理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指导、协调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八)实施国家学位制度,负责全区学位授予工作。
(十九)指导教育系统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二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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