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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发布者:乔丽    时间:2018-02-08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对优秀教师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2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0号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农牧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优先予以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

公民

教师工作处

面向社会公开

0

自治区教育厅

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
受理阶段:(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
审查阶段:(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
决定阶段:(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
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
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2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20085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通知另发)一并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
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
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
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
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
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
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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