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
受理教师申诉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
公民 |
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自治区教育厅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自治区教育厅 |
1.受理阶段:根据学校提出的申请,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
|
受理高校学生申诉 |
|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公民 |
学生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自治区教育厅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高校学生申诉的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4 |
|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本)(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无 |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
1.受理阶段:确定督导项目,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并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告。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