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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发布者:乔丽    时间:2018-02-08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2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723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222日教育部令第26号)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展规划处

面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教育厅

1.检查阶段:审查民办高校自检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年度办学情况。
2.
督促整改阶段:根据检查评估情况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整改通知书。
3.
处置决定阶段:送达年检结果通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做好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1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072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721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年度检查或不按时开展年度检查的;
2.
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
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年度检查,造成办学行为不规范,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
4.
在年度检查中侵犯民办高校合法权益的;
5.
在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在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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