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子项5.高校章程的核准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法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核准申请(正式文件);章程核准稿;章程制定说明(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
办理流程 | 1.受理阶段:受理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组织专家审核材料,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高等学校的申请核准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365备用网站XX章程核准书;关于XX修订的批复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702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158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