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指南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子项4)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8-04-23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子项4.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实施机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教育培训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教育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
评估审查: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估审查工作。                                  
3.
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
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收费及依据标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508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1-7606219

监督电话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收藏此页  |  打印此页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分享至QQ空间
联系我们
开办单位:365备用网站 主办单位: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65010202000053    新ICP备05003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