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子项4.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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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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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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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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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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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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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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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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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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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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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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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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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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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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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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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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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50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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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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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91-7606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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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