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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子项3)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8-04-23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子项3.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实施机构 发展规划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受理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论证报告;3.学校发展规划;4.学校校园建设规划;5。教师队伍建设规划;6.专业建设规划;7人才培养方案。8.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9.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10.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民办学校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XX的批复
收费及依据标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308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1-7606058
监督电话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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