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子项2.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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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发展规划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的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1.申请;2.;论证报告;3.学校发展规划;4.学校校园建设规划;5。教师队伍建设规划;6.专业建设规划;7人才培养方案。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民办学校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3.实地调研论证。4.逐级上报研究。5.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关于XX的批复 |
是否收费 | 否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308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058 |
监督电话 | 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