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子项1.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的审核<区域内民办高校及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许可>)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2016年11月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发展规划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2. 论证报告;3.申报学校章程;4.申报学校校园建设情况;5. 申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6.申报学校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7.申报学校自评报告。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关于XX的批复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1. 申请设立(含更名)、分立或合并学校的,3个月加上专家考察和评审时间,其中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时限为6个月。 2. 申请学校变更或终止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上述时间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教育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 申请设立(含更名)、分立或合并学校的,3个月加上专家考察和评审时间,其中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时限为6个月。 2. 申请学校变更或终止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上述时间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教育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308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058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