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子项3.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核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年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外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①设立批准书;②变更申请报告及设立以来情况报告;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现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④现任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⑤现在及变更住所有效证明文件;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登记部门自收到学校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关于对×××(学校、单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608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020 |
监督电话 | 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