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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子项3)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8-04-23


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子项3.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年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实施机构 外事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 ①设立批准书;②变更申请报告及设立以来情况报告;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现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④现任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⑤现在及变更住所有效证明文件;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登记部门自收到学校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结果名称 关于对×××(学校、单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收费及依据标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608办公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1-7606020
监督电话 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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