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子项1.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外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一)机构:1. 申请筹备设立机构,应当提交: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①正式设立申请书;②筹备设立批准书;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①项、第④项、第⑤项、第⑥项和第1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④项所列文件。 3.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增加条款,应当提交:①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②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二)项目: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②合作协议;③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④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⑤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关于对×××(学校、单位)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批复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1.筹设45个工作日内;2.受理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3个月,学历教育6个月内。(《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承诺办结时限 | 1.筹设45个工作日内;2.受理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3个月,学历教育6个月内。(《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608室 |
办理时间 | 每年3月或9月 |
咨询电话 | 0991-7606020 |
监督电话 | 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