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教材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权限内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一、教材初审时应提交的材料(其中前四项一式4份): 1.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分析;3.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5.教材初审申请表;6.全套教材样书(5份),书稿完整、清楚、整齐,文图全部定稿,并附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材料;7.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二、教材审定时应提交的材料:1.通过初审,经一年以上教学试验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2.教材试验报告。内容包括教材试验的情况、效果、试验范围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3.教材送审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体制、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教材试验后的修改完善情况。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权限内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关于XXXX选用的通知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7楼706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012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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