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高等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子项3.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修业年限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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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高等学校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高校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学计划调整。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高等学校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高等学校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大学调整╳╳专业修业年限的批复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学位委员会办公室301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170 |
监督电话 | 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