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高等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子项1.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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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2、人才培养质量报告;3、提交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保障经费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高等学校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同意(不予)许可文书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508室、512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1-7606217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