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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子项1)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8-04-23


权限内高等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子项1.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实施机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受理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2、人才培养质量报告;3、提交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保障经费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
审查: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高等学校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
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
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结果名称 同意(不予)许可文书
收费及依据标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508室、512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1-7606217
监督电话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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