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高等校教师资格认定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发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二款: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款: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教师工作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申请。 |
申请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5.母语为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汉语水平(MHK)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原作和复印件; 7.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
办理流程 | 1.预审: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受理: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对申请人考试成绩进行审核,认定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4.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制发送达证照。 |
结果名称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一、我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包括: (1)报名费10元(留报名考试点)。 (2)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80元/人。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运行系统 | 中国教师资格网 (网址:www.JSZG.edu.cn) |
办理地点 | 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教楼108室) |
办理时间 | 每年4月1日开始 |
咨询电话 | 0991-7606115、0991-4333983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