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外籍人子女学校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实施机构 | 外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受理条件 | 受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 | 1.筹备设立阶段: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③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④不低于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①正式设立申请书;②筹备设立批准书;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④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⑤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①项、第④项和第1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④项所列文件。 3.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增加条款,应当提交:①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②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 | 1.受理:受理申请开办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申请正式开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无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1.受理筹设30日内;2.受理正式设立6个月内。(《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承诺办结时限 | 1.受理筹设30日内;2.受理正式设立6个月内。(《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地点 | 365备用网站办公楼608室 |
办理时间 | 每年3月和9月 |
咨询电话 | 0991-7606020 |
监督电话 | 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