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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07月12日实施)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6-0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

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

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

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

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

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

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

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

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

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

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

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

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

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

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

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

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

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

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

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

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

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

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

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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